(2010)临兰执字第3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白沙埠支行、田建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白沙埠支行,田建义,尤士宽,临沂森茂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兰执字第309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白沙埠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驻地。代表人郭建伟,行长。被执行人田建义,男,195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尤士宽,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临沂森茂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毛家村。法定代表人尤士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白沙埠支行与被执行人田建义、尤士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兰山证执字第470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田建义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白沙埠村的加油站(字号为临沂市兰山区环宇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二、续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