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武平县佳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米兰春天量贩有限公司武平分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武平县佳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米兰春天量贩有限公司武平分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086号原告福建省武平县佳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77536-1,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中凯社区B地块B1512房。法定代表人刘永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桐生,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省米兰春天量贩有限公司武平分店,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龙腾花园一层。代表人张健。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武平县佳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米兰春天量贩有限公司武平分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武平县佳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武平县佳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武平县佳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福建省武平县佳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继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玉生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