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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初字第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夏传成起诉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01272号原告夏传成,男,1971年10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德瑞,男,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5年6月10日生。原告夏传成起诉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夏传成以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夏传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传成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夏传成负担。审 判 长  刘忠焰审 判 员  陈 钢人民陪审员  陈谋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