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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王孝新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王孝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095-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代表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孝新,男,1968年5月24日生,汉族,济南趵突泉酿酒责任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王孝新信用卡纠纷一案的(2014)市商初字第95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市商初字第95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