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朱明晗与王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朱明晗。被执行人:王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朱明晗诉王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德 军审判员 张 军 胜审判员 ;祁云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军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