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红霞与马靖强、周敏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霞,马靖强,周敏燕,饶辉,湖北宏桥医药有限公司,胡清理,吕静,武汉思维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刘刚,谭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068号原告周红霞。委托代理人张威、於强,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靖强。被告周敏燕。被告饶辉。被告湖北宏桥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育才路315号。法定代表人胡清理。被告胡清理。被告吕静。被告武汉思维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法定代表人饶辉。被告刘刚。被告谭爱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红霞诉被告马靖强、周敏燕、饶辉、湖北宏桥医药有限公司、胡清理、吕静、武汉思维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刘刚、谭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报请院长同意,由审判长纪承与人民陪审员XX、祝新发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纪 承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高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