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婺民二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徐干平与周焕忠、孙旺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干平,周焕忠,孙旺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婺民二初字第399号原告徐干平,农民。被告周焕忠,无业。被告孙旺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干平与被告周焕忠、孙旺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补足诉讼费用,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百五十元,减半交纳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徐干平负担。审 判 员  郭学敏审 判 员  林 涛人民陪审员  叶兰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方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