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婺民二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徐干平与周焕忠、孙旺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干平,周焕忠,孙旺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婺民二初字第399号原告徐干平,农民。被告周焕忠,无业。被告孙旺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干平与被告周焕忠、孙旺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补足诉讼费用,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百五十元,减半交纳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徐干平负担。审 判 员 郭学敏审 判 员 林 涛人民陪审员 叶兰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方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