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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周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446号原告王某某,男,193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某某,女,195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甲,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丙,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周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周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原、被告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