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周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446号原告王某某,男,193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某某,女,195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甲,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丙,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周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周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原、被告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