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民二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开科、朱忠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开科,朱忠文,侯文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二初字第222号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蔡本文,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海平。系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彭开科,农民。被告朱忠文,农民。被告侯文中,农民。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彭开科、朱忠文、侯文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4.77元,减半收取327.4元,由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易战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