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朱影诉王友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影,王友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000号原告:朱影,女,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被告:王友义,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原告朱影诉被告王友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海生人民陪审员 时 杰人民陪审员 王秀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纪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