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1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翟荣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荣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111-1号申请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代表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翟荣义,男,197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翟荣义信用卡纠纷一案的(2014)市商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除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房产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房产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