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炎法行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炎陵县国土资源局与唐长根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炎陵县国土资源局,唐长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炎法行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炎陵县。法定代表人刘福贵,局长。被执行人唐长根,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炎国土限腾(2015)第03号《限期腾地通知书》。本院受理后在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之前,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奇华审判员 傅旺盛审判员 蔡艳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龙新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