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藁执字第004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魏国卿申请执行丁双贵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国卿,丁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藁执字第00490-2号申请执行人魏国卿,男。被执行人丁双贵,男。魏国卿诉丁双贵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藁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丁双贵等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丁双贵与韩书彦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韩书彦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兵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彦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