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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廖建军与咸丰县钟宜(奕)新钢结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建军,咸丰县钟宜(奕)新钢结构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993号原告廖建军,男,汉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邬树清(特别授权),咸丰县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丰县钟宜(奕)新钢结构。负责人王战约。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建军诉被告咸丰县钟宜(奕)新钢结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建军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廖建军负担。审判员  刘平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宣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