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培忠与陈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培忠,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0235号申请人周培忠,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陈平,女,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周培忠因与被申请人陈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权利人为被申请人陈平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西外老街××号工程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予以查封,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查封期限3年,从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银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