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调确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与申请人张丽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张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调确字第187号申请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颜晓波,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岩,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张丽君,女,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与申请人张丽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魏来独任审判,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查,申请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与申请人张丽君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16日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申请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给申请人张丽君人民币:柒万元(人民币70000.00元)整,医院将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补偿款交付申请人张丽君。二、自此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今后无涉。”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与申请人张丽君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于2015年9月16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明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申请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与申请人张丽君均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效力,本院依法确认该人民调解协议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与张丽君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于2015年9月16日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鉴于本案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本院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自2015年10月9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