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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05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连山与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黄家锡伯族街道鲍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山,沈阳市沈北新区黄家锡伯族街道鲍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5279号原告张连山委托代理人张成忠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黄家锡伯族街道鲍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洪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山与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黄家锡伯族街道鲍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巨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阎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