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爱钗与宋昌清、黄陈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爱钗,宋昌清,黄陈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773号原告林爱钗。被告宋昌清。被告黄陈怡。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爱钗与被告宋昌清、黄陈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爱钗以被告已支付10000元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林爱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爱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爱钗负担。审判员 林振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仁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