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邯市行终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石滚与永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石滚,永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邯市行终字第002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石滚,永年县水利机械厂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俊禄,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英彬,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贺晓宇,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石滚因社会保险行政一案,不服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2015)鸡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石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石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石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贺延增审判员  米秉华审判员  刘国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利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