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王义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王义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296号原告刘建华,男,生于1981年9月12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务农,住本县。被告王义轩,男,生于1995年11月9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务农,住本县。原告刘建华诉被告王义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华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华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华负担。审判员 陈 耀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