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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0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赤峰市奥京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周志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奥京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周志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01556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奥京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被执行人:周志浩,男,汉族。赤峰市奥京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志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红民保字第28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志浩租赁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奥京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装载机一台予以扣押。担保人孙玉新以其购买的房产一处提供保全担保。现本案已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志浩租赁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奥京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装载机一台的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孙玉新以其购买的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玉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