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敖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某某,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2766号原告敖某某,女,198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告詹某某,男,1974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某某撤回对被告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敖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正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晓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