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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民初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敖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某某,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2766号原告敖某某,女,198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告詹某某,男,1974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某某撤回对被告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敖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正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晓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