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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1978年12月25日,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女,生于1974年8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1946年2月7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237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之规定,被执行人陈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50000元、利息4868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890元,被执行人陈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借款偿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某某、陈某某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306000元(其中:借款250000元、利息48687元、诉讼费2890元、申请执行费4423元)及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为止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二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 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