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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拜某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拜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439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被告拜某,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拜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许 花人民陪审员  马元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文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