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拜某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拜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439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被告拜某,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拜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许 花人民陪审员 马元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文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