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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民初字第669号原告王某甲,潍坊中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杜辉,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潍坊维德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郭丽丽,潍坊坊子德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孙 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