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民初字第669号原告王某甲,潍坊中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杜辉,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潍坊维德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郭丽丽,潍坊坊子德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孙 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