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浔民初字第290号原告: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已经与被告私下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