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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商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聂廷东与路绍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廷东,路绍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商重字第3号原告聂廷东。被告路绍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廷东诉被告路绍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廷东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被告的利益,并已案外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文成审 判 员  曹秀谦人民陪审员  董连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