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商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聂廷东与路绍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廷东,路绍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商重字第3号原告聂廷东。被告路绍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廷东诉被告路绍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廷东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被告的利益,并已案外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文成审 判 员 曹秀谦人民陪审员 董连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