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诉前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梁有财与黎燕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叠诉前保字第8-3号申请人梁有财。被申请人黎燕华。被申请人黎燕华分别于2013年9月25日向申请人梁有财借款人民币100万元,2014年7月11日向申请人梁有财借款人民币60万元,2014年9月12日向申请人梁有财借款人民币60万元,现三笔借款均已到期。被申请人黎燕华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梁有财要求被申请人黎燕华还款未果。鉴于上述情况,被申请人黎燕华转移财产企图明显,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黎燕华转移财产,造成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为维护申请人梁有财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梁有财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黎燕华名下价值220万的银行存款及房屋。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现因情况紧急,不进行保全可能将会使得申请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黎燕华名下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11号X栋XX号房屋。(产权证号:1XXXXX**),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 智人民陪审员 尹淑清人民陪审员 檀志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陆颖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