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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7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袁生与李忠文、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生,李忠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334号原告袁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松山区。委托代理人侯卫东,男,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小区。被告李忠文,男,汉族,司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中段。负责人刘桂茹,经理。委托代理人韦志强,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生诉被告李忠文、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生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穆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