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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丽娜与聂彦民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196号申请人王丽娜,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聂彦民,男,汉族,住东明县.申请人称:2012年6月30日,被申请人聂彦民向申请人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拒不偿还。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聂彦民所有的位于东明县***房产一套。保全金额29万元。并提供申请人王丽娜的丈夫李政华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丽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聂彦民所有的位于东明县****房产两年。查封李政华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房产两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一五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