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14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合肥市功成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安徽恒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功成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恒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407-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功成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媛媛。被执行人:安徽恒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永禹。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功成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恒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恒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