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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836号原告:张某,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张某甲,女,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婷婷附本裁定引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