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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梁训与侯建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训,侯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22号原告:梁训,男,1971年5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侯建辉,男,1972年9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训诉被告侯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训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原告梁训申请对被告侯建辉位于安徽省凤台县青年北路西侧(某某号)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侯建辉位于安徽省凤台县青年北路西侧(某某号)的住房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城关字第某某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史太宗审 判 员  岳永芳人民陪审员  常 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