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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杜芳杰与邢台市桥东区东郭村镇人民政府、邢台新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芳杰,邢台市桥东区东郭村镇人民政府,邢台新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杜芳杰。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东郭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负责人左海秀,该镇镇长。被告邢台新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苑利广,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杜芳杰诉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东郭村镇人民政府、邢台新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芳杰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芳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芳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芳杰负担。审 判 长 韩 鑫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人民陪审员 王守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