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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戚某与吴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418号申请执行人:戚某,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吴某,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07)宿埇民一初字第18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07)宿埇民一初字第18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兴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