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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袁建红诉李长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红,李长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380号原告袁建红。委托代理人袁新瑞,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李长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红诉被告李长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建红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长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建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红撤回对被告李长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袁建红负担。审判员  陈发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建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