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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徐培兴诉陈正先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培兴,陈正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476号原告徐培兴,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尚嵇镇清水村龙塘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7705101219。被告陈正先,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尚嵇镇清水村龙塘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7810161264。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培兴诉被告陈正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培兴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培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徐培兴承担。审判员  罗信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