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徐培兴诉陈正先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培兴,陈正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476号原告徐培兴,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尚嵇镇清水村龙塘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7705101219。被告陈正先,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尚嵇镇清水村龙塘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7810161264。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培兴诉被告陈正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培兴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培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徐培兴承担。审判员 罗信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