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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任保权与胡德银、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保权,胡德银,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749号申请执行人:任保权,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被执行人:胡德银,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郑平,女,汉族,住无为县无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德银、郑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本息及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147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德银、郑平名下的财产,价值相当于2057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子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明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