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潘宝珍与李月嫦,赖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李**,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688号原告潘**,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纯纯,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被告赖**,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原告潘**诉被告李**、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0元,减半收取57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诚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