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瑞琪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王 瑞 琪 抢 劫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华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瑞琪,2015年5月21日因本案被华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亭县看守所。华亭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瑞琪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摆凤琴,被告人王瑞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王瑞琪在华亭县城华粮美食城吃饭后返回菊园小区楼下某网吧途中,行至仪洲大道砚北花园楼下时,遇到在前面行走并打电话的陈某某,被告人王瑞琪尾随至南苑小区巷道内,趁其不备从后面抢夺陈某某手中的手机未果,便将陈某某摔倒并掐住脖子,抢得白色小米4手机一部,之后逃离现场。2015年5月21日王瑞琪在某网吧被抓获,侦查人员当场起获被抢手机后发还被害人。经华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202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瑞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深色西服上衣一件;书证:接警案件移交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人韦某某、张某某、严某某证言;华亭县公安局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及照片、人体损伤检验记录单、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说明、提取笔录及照片、华亭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抢手机照片、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委托书、华亭县价格认证中心华价鉴字(2015)38号关于对被抢小米4牌手机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联通网络通信公司平凉分公司客户入网登记单、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王瑞琪供述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瑞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瑞琪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辩解未用手掐被害人颈部的意见,经查,案发后侦查机关对被害人的人体损伤检验记录单、照片均证实被害人颈部皮肤抓伤,与被害人陈述相印证,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瑞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陈春根审判员  董 雷审判员  朱鑫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