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超与魏连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魏连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张超,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韩霞,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娄焕历,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连文,女,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原告张超与被告魏连文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超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