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执恢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XX与周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周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恢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周荣,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合江民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刘XX恢复申请执行周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XX尚欠申请人周荣财产损失款30265元,由于被执行人周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2)合江民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周荣尚欠申请执行人刘XX财产损失款30265元,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张华友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审判员 崔茂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祖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