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杜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341号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吴昌武,黄冈市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杜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与被告夏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对被告夏某起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建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