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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商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2423号原告商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商某负担。审 判 长  孙建军审 判 员  于云成人民陪审员  尹 锐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学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