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商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2423号原告商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商某负担。审 判 长 孙建军审 判 员 于云成人民陪审员 尹 锐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学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