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莆田市双双贸易有限公司与黄庆洪、陈亚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386号原告莆田市双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霞林办坂头村共同路13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472605-4。法定代表人林文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继仁(特别代理),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庆洪,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亚妹,女,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双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庆洪、陈亚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按合同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双双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庆洪、陈亚妹的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双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庆洪、陈亚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15元,减半收取1407.5元,由原告莆田市双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怡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阮奕清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