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志平与聂宗堂、刘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平,聂宗堂,刘洪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574号原告:张志平。委托代理人:李海凤,农民。被告:聂宗堂。被告:刘洪波,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护驾营村。原告张志平诉被告聂宗堂、刘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志平书面申请撤诉,且原告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冉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