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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渠民初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蒋才诗与周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2096号原告蒋才诗,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28日,汉族。被告周东,男,生于1972年1月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才诗诉被告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才诗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周东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蒋才诗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才诗撤诉。案件受理费12060元,减半收取6030元,由原告蒋才诗负担。��判员刘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