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台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小平、李高彬等与被执行人汉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汉中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平,李高彬,王忠亮,王晓平,王潇翰,解彩侠,谢英,雷震,汉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汉中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台执字第00217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平,女,出生于1961年5月20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高彬,男,出生于1958年12月3日,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忠亮,男,出生于1961年9月2日,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晓平,女,出生于1954年6月21日,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潇翰,男,出生于1987年8月23日,汉族。申请执行人解彩侠,女,出生于1964年9月23日,汉族。申请执行人谢英,女,出生于1972年10月14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雷震,男,出生于1988年10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汉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汉台区民主街43号。组织机构代码745019531。法定代表人赵文杰,系���局局长。被执行人汉中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地址:汉台区劳动西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222540969。法定代表人罗建平,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晓平、李高彬、雷震、解彩侠、张小平、王潇翰、谢英、王忠亮与被执行人汉中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汉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2)汉民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晓平、李高彬、雷震、解彩侠、张小平、王潇翰、谢英、王忠亮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1、汉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解彩侠等八人位于汉台区东塔北路汉中市计生局家属院的房屋予以修缮;2、对解彩侠装修损失4819.92元、王晓平损失4936.43元、张小平损失3540.96元、王潇翰损失2114.96元、李高斌损失2841.90元、雷震损失4711.43元、王忠亮损失3748元,总计26713元由汉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赔付;3、汉中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对房屋的修缮及装修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2256元、鉴定费1000元、执行费450元,总计3706元由汉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担,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30419元。由于执行标的物为房屋修缮,经多次双方座谈并达成意见,即对住宅楼墙面渗漏问题由汉中市设计院重新出具设计方案并进行工程预算和施工。2015年4月已对房屋全部修缮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汉台执字0021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