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879号本院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对原告杨登斌诉被告张义国、张守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187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明民一初字第01879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第一项括号内“利息自2015年9月25日起,按月利息2%计息,直至还清日止”更正为“利息自2013年9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直至还清日止”。审判长 钱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