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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879号本院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对原告杨登斌诉被告张义国、张守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187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明民一初字第01879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第一项括号内“利息自2015年9月25日起,按月利息2%计息,直至还清日止”更正为“利息自2013年9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直至还清日止”。审判长  钱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