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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何红伟与商丘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民执字第104—1号申请人:何红伟,女,汉族,一九六八年十月四日出生,住址民权县城关镇绿洲路南段。被申请人:商丘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孝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何红伟与商丘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查明被申请人商丘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申请人商丘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1000000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勤奇执行员 :陈学义执行员 :谢俊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志军 关注公众号“”